國信證券或賠上億 中介機構將成最終賠償者
成都華澤鈷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000693.SZ,下稱“華澤鈷鎳”)因財務造假、信息披露違規(guī),被多名投資者告上法庭索賠,迎來一審判決。
成都中院近日作出判決,判令華澤鈷鎳賠償股民馮某37011.61元,國信證券(002736.SZ)和瑞華會計師事務所(下稱“瑞華”)作為中介機構未能幸免,分別承擔40%、60%的連帶賠償責任。
由于華澤鈷鎳已退市,大概率沒有賠付能力,中介機構將成為本案的最終賠償者。
1月10日,該案原告代理律師、廣東奔犇律師事務所主任劉國華對時代周報記者表示:“就賠償能力而言,華澤已退市,應該沒有賠償能力,瑞華可能有一定的賠償能力。相比較而言,國信的賠償能力是最強的。”
歷史上不乏投資者起訴證券虛假陳述糾紛的案例,但大多以上市公司賠償告終,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連帶擔責的情況卻并不多見。
此前,國信證券作為華澤鈷鎳上市的中介機構也因此受到牽連。2018年6月,國信證券收到證監(jiān)會的行政處罰書,因保薦業(yè)務及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yè)務涉嫌違反相關法律法規(guī),被證監(jiān)會處以“沒一罰三”共計2800萬元的處分。
因投資者起訴華澤鈷鎳證券虛假陳述,國信證券涉案金額合計3.29億元。如今,國信證券作為“最有賠償能力”的被告,可能面臨上億元甚至數(shù)億元的賠償責任。
國信證券是否會上訴?國信投行的發(fā)展戰(zhàn)略是否會調整?1月12日,時代周報記者聯(lián)系國信證券相關人士采訪,截至發(fā)稿尚未收到回復。
3月1日即將正式實施的《新證券法》,信息披露和投資者保護作為兩個新增專章被重點強調,未來中介機構連帶賠償或成常態(tài)。
中介機構將成最終賠償者
2019年初,證監(jiān)會對外通報了2018年20大稽查典型案例,華澤鈷鎳虛假陳述違規(guī)事件被排在了第二位。通報中,證監(jiān)會對兩大中介機構國信證券和瑞華會計師事務所進行了點名并作出處罰。
證監(jiān)會指出,本案系一起上市公司實控人為掩蓋資金占用的事實,指使上市公司違規(guī)披露的典型案件。
2013―2015年上半年,成都華澤鈷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累計發(fā)生向關聯(lián)方提供資金的關聯(lián)交易8.9億元、30.4億元、14.9億元,關聯(lián)方資金占用余額達13.3億元。為掩蓋關聯(lián)方長期占用資金的事實,上市公司實控人王濤等人通過虛構采購合同、虛構代付業(yè)務、憑空進行票據(jù)背書等違法手段,將37.8億元無效票據(jù)入賬充當還款。
2018年1月,證監(jiān)會依法對華澤鈷鎳作出行政處罰。
證監(jiān)會指出,國信證券作為華澤鈷鎳2013、2014年重大資產(chǎn)重組財務顧問和恢復上市的保薦機構,在執(zhí)業(yè)過程中未勤勉盡責。瑞華會計師事務所在2013年、2014年年度財務報表審計過程中未勤勉盡責,出具了存在虛假記載的審計報告。
2018年6月和12月,證監(jiān)會先后對國信證券及相關從業(yè)人員、瑞華會計師事務所及相關從業(yè)人員作出行政處罰。
目前,投資者索賠案迎來了一審勝訴。
1月10日,劉國華告訴時代周報記者, “目前一審判決了,還要看對方是否上訴。”他認為,本次勝訴涉及金額僅有3.7萬元,但對后續(xù)案件具有積極指引意義。
劉國華律師表示,根據(jù)法院一審判決,索賠條件為:在2014年1月10日到2017年7月7日之間買入華澤鈷鎳股票,并在2017年7月7日后賣出或繼續(xù)持有股票的受損投資者。索賠條件最終由法院生效判決確定。
不過,目前上市公司已經(jīng)退市,大概率已無賠償能力。
此前,華澤鈷鎳曾因欠費導致官網(wǎng)打不開、公司賬上僅有不到178元,獲得“A股最窮公司”稱號,并在退市前創(chuàng)下46個連續(xù)跌停的A股紀錄。
2019年7月9日,華澤退(華澤鈷鎳)正式在深交所摘牌。在退市之前,華澤鈷鎳就已資不抵債。
因此,中介機構將成為真正的賠償者。其中,瑞華雖然承擔大部分連帶責任,但近年來先后五次被行政處罰。2019年7月,因卷入康得新(002450.SZ)財務造假案,瑞華再度被舉黃牌,是否具備數(shù)億元的賠付能力存疑。
劉國華對時代周報記者分析稱,華澤鈷鎳已退市,應該已沒有賠償能力,瑞華可能有一定的賠償能力,相比較而言,國信的賠償能力最強。
目前,已有多名投資者起訴國信證券。根據(jù)國信證券2019年中報顯示,截至2019年6月30日,因投資者起訴華澤鈷鎳證券虛假陳述,國信證券涉案金額合計3.29億元,其中部分案件已于2019年8月1日開庭審理(案件標的額合計8698萬元)。
最終的賠償金額會有多大規(guī)模?
劉國華告訴時代周報記者:“投資者索賠有訴訟時效,證監(jiān)會行政處罰后三年內,投資者隨時可提起訴訟。最終金額目前無法確定,仍有一年左右時間。”證監(jiān)會下發(fā)《行政處罰決定書》時間為2018年1月31日。
新證券法加強中介機構法律職責
實際上,此前也不乏投資者起訴證券虛假陳述糾紛的案例,但大多以上市公司賠償告終,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連帶擔責的情況卻并不多見。
券商中,目前只有中德證券、國信證券兩家,審計機構除了瑞華,也只有此前大智慧(601519.SH)虛假陳述中的立信會計師事務所。
即將在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證券法,中介機構的虛假陳述連帶賠償責任再次被強調,未來中介機構連帶賠償或成常態(tài)。
例如在第八十五章中,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guī)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證券發(fā)行文件、定期報告、臨時報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fā)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及其直接責任人員,應當與發(fā)行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1月11日,北京一家大型券商投行人士對時代周報記者表示:“修訂后的證券法將虛假陳述民事責任(過錯推定的連帶責任)范圍擴大到保薦人、承銷商的直接責任人員。理論上,投資者可以直接起訴券商直接責任人員的連帶賠償責任。”
上述人士對時代周報記者稱:“《新證券法》大幅提高對證券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增加‘法律責任’一章,條文也是所有章節(jié)里最多的,有44條,罰款金額大幅度提高,懲罰的倍數(shù)也從原來的1―5倍提高到了1―10倍。”
其中,對于欺詐發(fā)行行為,《新證券法》從原來最高可處募集資金百分之五的罰款,提高至募集資金的一倍;對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從原來最高可處以60萬元罰款,提高至1000萬元等。
近年來,嚴監(jiān)管不斷倒逼中介機構當好“看門人”。
2019年11月,證監(jiān)會主席易會滿發(fā)文強調指出,要增加資本市場司法供給,積極配合推動證券法、刑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修訂,加快推進建立中國特色的集體訴訟制度,大幅提升違法違規(guī)成本。
東莞證券非銀金融分析師許建鋒認為,新證券法修訂,進一步完善了證券市場基礎制度,體現(xiàn)了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方向,為證券市場全面深化改革落實落地,有效防控市場風險,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切實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證券市場服務實體經(jīng)濟功能發(fā)揮,打造一個規(guī)范、透明、開放、有活力、有韌性的資本市場,提供了堅強的法治保障,具有非常重要而深遠的意義。(成都華澤鈷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000693.SZ,下稱“華澤鈷鎳”)因財務造假、信息披露違規(guī),被多名投資者告上法庭索賠,迎來一審判決。
成都中院近日作出判決,判令華澤鈷鎳賠償股民馮某37011.61元,國信證券(002736.SZ)和瑞華會計師事務所(下稱“瑞華”)作為中介機構未能幸免,分別承擔40%、60%的連帶賠償責任。
由于華澤鈷鎳已退市,大概率沒有賠付能力,中介機構將成為本案的最終賠償者。
1月10日,該案原告代理律師、廣東奔犇律師事務所主任劉國華對時代周報記者表示:“就賠償能力而言,華澤已退市,應該沒有賠償能力,瑞華可能有一定的賠償能力。相比較而言,國信的賠償能力是最強的。”
歷史上不乏投資者起訴證券虛假陳述糾紛的案例,但大多以上市公司賠償告終,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連帶擔責的情況卻并不多見。
此前,國信證券作為華澤鈷鎳上市的中介機構也因此受到牽連。2018年6月,國信證券收到證監(jiān)會的行政處罰書,因保薦業(yè)務及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yè)務涉嫌違反相關法律法規(guī),被證監(jiān)會處以“沒一罰三”共計2800萬元的處分。
因投資者起訴華澤鈷鎳證券虛假陳述,國信證券涉案金額合計3.29億元。如今,國信證券作為“最有賠償能力”的被告,可能面臨上億元甚至數(shù)億元的賠償責任。
國信證券是否會上訴?國信投行的發(fā)展戰(zhàn)略是否會調整?1月12日,時代周報記者聯(lián)系國信證券相關人士采訪,截至發(fā)稿尚未收到回復。
3月1日即將正式實施的《新證券法》,信息披露和投資者保護作為兩個新增專章被重點強調,未來中介機構連帶賠償或成常態(tài)。
中介機構將成最終賠償者
2019年初,證監(jiān)會對外通報了2018年20大稽查典型案例,華澤鈷鎳虛假陳述違規(guī)事件被排在了第二位。通報中,證監(jiān)會對兩大中介機構國信證券和瑞華會計師事務所進行了點名并作出處罰。
證監(jiān)會指出,本案系一起上市公司實控人為掩蓋資金占用的事實,指使上市公司違規(guī)披露的典型案件。
2013―2015年上半年,成都華澤鈷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累計發(fā)生向關聯(lián)方提供資金的關聯(lián)交易8.9億元、30.4億元、14.9億元,關聯(lián)方資金占用余額達13.3億元。為掩蓋關聯(lián)方長期占用資金的事實,上市公司實控人王濤等人通過虛構采購合同、虛構代付業(yè)務、憑空進行票據(jù)背書等違法手段,將37.8億元無效票據(jù)入賬充當還款。
2018年1月,證監(jiān)會依法對華澤鈷鎳作出行政處罰。
證監(jiān)會指出,國信證券作為華澤鈷鎳2013、2014年重大資產(chǎn)重組財務顧問和恢復上市的保薦機構,在執(zhí)業(yè)過程中未勤勉盡責。瑞華會計師事務所在2013年、2014年年度財務報表審計過程中未勤勉盡責,出具了存在虛假記載的審計報告。
2018年6月和12月,證監(jiān)會先后對國信證券及相關從業(yè)人員、瑞華會計師事務所及相關從業(yè)人員作出行政處罰。
目前,投資者索賠案迎來了一審勝訴。
1月10日,劉國華告訴時代周報記者, “目前一審判決了,還要看對方是否上訴。”他認為,本次勝訴涉及金額僅有3.7萬元,但對后續(xù)案件具有積極指引意義。
劉國華律師表示,根據(jù)法院一審判決,索賠條件為:在2014年1月10日到2017年7月7日之間買入華澤鈷鎳股票,并在2017年7月7日后賣出或繼續(xù)持有股票的受損投資者。索賠條件最終由法院生效判決確定。
不過,目前上市公司已經(jīng)退市,大概率已無賠償能力。
此前,華澤鈷鎳曾因欠費導致官網(wǎng)打不開、公司賬上僅有不到178元,獲得“A股最窮公司”稱號,并在退市前創(chuàng)下46個連續(xù)跌停的A股紀錄。
2019年7月9日,華澤退(華澤鈷鎳)正式在深交所摘牌。在退市之前,華澤鈷鎳就已資不抵債。
因此,中介機構將成為真正的賠償者。其中,瑞華雖然承擔大部分連帶責任,但近年來先后五次被行政處罰。2019年7月,因卷入康得新(002450.SZ)財務造假案,瑞華再度被舉黃牌,是否具備數(shù)億元的賠付能力存疑。
劉國華對時代周報記者分析稱,華澤鈷鎳已退市,應該已沒有賠償能力,瑞華可能有一定的賠償能力,相比較而言,國信的賠償能力最強。
目前,已有多名投資者起訴國信證券。根據(jù)國信證券2019年中報顯示,截至2019年6月30日,因投資者起訴華澤鈷鎳證券虛假陳述,國信證券涉案金額合計3.29億元,其中部分案件已于2019年8月1日開庭審理(案件標的額合計8698萬元)。
最終的賠償金額會有多大規(guī)模?
劉國華告訴時代周報記者:“投資者索賠有訴訟時效,證監(jiān)會行政處罰后三年內,投資者隨時可提起訴訟。最終金額目前無法確定,仍有一年左右時間。”證監(jiān)會下發(fā)《行政處罰決定書》時間為2018年1月31日。
新證券法加強中介機構法律職責
實際上,此前也不乏投資者起訴證券虛假陳述糾紛的案例,但大多以上市公司賠償告終,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連帶擔責的情況卻并不多見。
券商中,目前只有中德證券、國信證券兩家,審計機構除了瑞華,也只有此前大智慧(601519.SH)虛假陳述中的立信會計師事務所。
即將在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證券法,中介機構的虛假陳述連帶賠償責任再次被強調,未來中介機構連帶賠償或成常態(tài)。
例如在第八十五章中,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guī)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證券發(fā)行文件、定期報告、臨時報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fā)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及其直接責任人員,應當與發(fā)行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1月11日,北京一家大型券商投行人士對時代周報記者表示:“修訂后的證券法將虛假陳述民事責任(過錯推定的連帶責任)范圍擴大到保薦人、承銷商的直接責任人員。理論上,投資者可以直接起訴券商直接責任人員的連帶賠償責任。”
上述人士對時代周報記者稱:“《新證券法》大幅提高對證券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增加‘法律責任’一章,條文也是所有章節(jié)里最多的,有44條,罰款金額大幅度提高,懲罰的倍數(shù)也從原來的1―5倍提高到了1―10倍。”
其中,對于欺詐發(fā)行行為,《新證券法》從原來最高可處募集資金百分之五的罰款,提高至募集資金的一倍;對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從原來最高可處以60萬元罰款,提高至1000萬元等。
近年來,嚴監(jiān)管不斷倒逼中介機構當好“看門人”。
2019年11月,證監(jiān)會主席易會滿發(fā)文強調指出,要增加資本市場司法供給,積極配合推動證券法、刑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修訂,加快推進建立中國特色的集體訴訟制度,大幅提升違法違規(guī)成本。
東莞證券非銀金融分析師許建鋒認為,新證券法修訂,進一步完善了證券市場基礎制度,體現(xiàn)了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方向,為證券市場全面深化改革落實落地,有效防控市場風險,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切實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證券市場服務實體經(jīng)濟功能發(fā)揮,打造一個規(guī)范、透明、開放、有活力、有韌性的資本市場,提供了堅強的法治保障,具有非常重要而深遠的意義。(盛瀟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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